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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民主概念的文化合理性的哲学考察——对三类民主概念的探讨 |
对民主概念的文化合理性的哲学考察——对三类民主概念的探讨 发布时间:2006-11-20 10:46:07
生活则是受奴役的一种功能。这是民主政体的第二个明确的原则。”[10] 在西方近现代历史上,美国第16任总统林肯提出:“使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在地球上永世长存”[11]。“民有”、“民治”和“民享”,也是对价值民主涵义的三个基本解释。 可以看出,民主的价值理念包含着如下的一些基本的文化规定性。这些规定性主要地是:“自主性”,“自由”,“平等”,“权利让渡”。 第一, 人民自身的“自主性”。 “自主性”这个概念意味着:社会大众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而不受来自于他之外的他人的或者其他力量的控制和支配,例如宗教的力量的控制和支配。在这个意义上,民主就是大众“自己”拥有主权;自主,就是“自治”,即大众自我治理的原则。中国人说,人民自己“当家作主”。 自主性首先是一个关于人的存在状态的问题,从西方哲学上来说,它涉及到人对“自身”的存在意义的“自我意识”。如果人确信自己“存在”的价值,这就在政治哲学上意味着确信自己的存在是一种“自我持有个人权利”的存在。 在政治哲学意义上说,自主也就是自主权。其原初意义是主权“由自我承担”,而不能交给他人由他人承担。让·雅克·卢梭以主权的不可让渡性否认“代表”、从而否认“代议制”政治的合法性。他说:“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英国人民自认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12] 卢梭的观点,适用于小规模人群的民主制,而在今天看来,以其观点考察大规模人群的民主制,就显得有些绝对化,因为代表制和代议制就是作为解决大规模人群的主权实现形式而产生的。但是,卢梭从主权的文化合理性的根源上说明了主权通过代表制和代议制而可能异化的危险。 那么,自主权问题在大规模人群的民主中,就转变为它为什么必然让渡、是否可让渡和如何让渡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面第四点进行一些讨论。 自主性的最明确的社会共同体运行形式就是“自治”(autonomy),也就是共和国(republic)。民主“自治”从本意上讲必须具有小规模共同体或者社会“基层”共同体的特点。按照希腊人的思路,自治就是人群中的所有人“相互轮流地统治和被统治”[13],大家一起来管理大家自己和服务于大家自己。在罗马和文艺复兴时代,自治的模式就是城市共和国。根据西塞罗的说法,共和国(res publica)是人民的事务(populi res)。什么是人民?人民就是出于对法律和权利的一致同意、出于参与对彼此有利的事情的愿望而结合为一体的众多男子的结合。自治的这种相互轮流统治的特点和结合性,必然需要一定的文化条件。 第一,共同体中的人们作为“互相间存在”状态的人,在物质占有、文化精神教养(对世界的看法)和对他人关系的理解(对共同体的看法)诸方面必须有许多共同、共通的地方,他们之间在上述诸方面的差别不能太大。在这里,如卢梭所言,“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14]。自治往往与集体主义文化、社群主义文化密切相关。自治的共同体(共和国)必须有一种共同的精神文化:对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的关心。也必须有一种制度文化,那就是全体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实行集体决策的程序,包括制定法律。马西利乌斯写道:“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全体公民,或其中主要的一部分人”。因而,在自治(共和国)的民主之中,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的重要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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