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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效率及二者关系之我见 |
公平、效率及二者关系之我见 发布时间:2006-11-20 10:46:06
p; 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在政治、经济、军事上取得胜利,整个资产阶级思想意识形态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少资产阶级思想家意识到了自然法的局限,纷纷提出与自然法思想相异的公平思想。这一时期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英国边沁的功利主义学派思想,奥斯丁的分析学派思想以及黑格尔的哲理学派思想。边沁认为,公平的要求在于为社会谋福利。奥斯丁认为法律往往与公平、正义相分离。黑格尔则对公平问题进行了深层的思辩。他认为公平理性的东西即是自在自为的法的东西。[3]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公平的思想也是很丰富的。在他们的代表著作中,如《哲学的贫困》、《论住宅问题》、《哥达纲领批判》、《反杜林论》等著作中,对公平作了许多阐述,其思想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公平是观念化……的表现。[4]所谓观念化的表现,即公平是人们对社会事物进行价值评价时表现出来的观念,是一种价值评价形式,一种思想意识。它可以是一种公平感,也可以是一种学说、理想、主张以及体现为一定的制度等。公平观体现在社会的经济、政治、道德、法律等多种领域,即有经济领域的公平、政治领域的公平、道德领域的公平、法律领域的公平,是评价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准。(2)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观念化表现。[5]公平观作为社会意识形态,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但归根到底是现存经济关系的反映,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学派各有不同的公平观,抽象的,超时代的永恒公平是不存在的。公平的标准也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更新,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补充新的内容,所以没有永恒的公平定则。恩格斯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规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破坏永恒公平的。[6] (3)公平观有革命的或保守的。由于人们在经济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利益不同以及政治主张和思想认识不同,公平观的内容、性质和追求的目标也不相同;有革命的公平观和保守的公平观。革命公平观的社会作用是积极的、进步的;保守公平观的社会作用是消极的、落后的。 当代西方学者对公平问题也进行了广泛研究,大体说来,在对公平的具体判断上,现代西方经济学主要采取三类标准,一类属于客观标准,主要以分配的结果为判别依据;另一类属于主观标准,以人们的心理状态和主观感受为依据;还有一类是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结合。 以收入平等为标准是西方经济学家对公平的最普遍的理解和占统治地位的观点。洛伦茨曲线对收入平等的测量,就是以收入平均化为尺度,阿瑟·奥肯在《平等与效率》一书中,也是把公平与收入分配联系起来,把公平视为收入的均等化。就语义上讲,英文中的equality,德文中的gleihheit,既有平等的意思,也有平均、均等的意思。 对公平的分析采取主观标准的西方经济学家讲法各式各样。有的从投入和产出的比较,根据人们的得失感觉去判断公平程度。如休士曼认为,公平因素包括付出的投入和获得的产出之比较,当投入和产出不相等时,人们就失去公平感,不相等的程度越大,社会越不公平,人们就会寻求各种方式恢复公平感。有的也是把公平与收入联系起来,分析人们对分配结果的心理感受。如瓦里安认为,如果在一种分配中,没有一个人羡慕另外一个人,那么这种分配就称之为公平分配。[7] 还有一些西方学者以妒忌与否作为判别公平的依据,弗利就是其代表。他曾对公平作过以下的定义:“如果在一分配状态下所有人都不妒忌别人的话,这一分配是公平的。”他对妒忌的界定是:“一个行为者i认为其效用水平低于像他处于个人j位置相同时能获得的效用水平,个人i就妒忌个人j。”[8] 另外,当代美国哲学家罗尔斯也提出了一种新的公平观。这种公平观实际上是一种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结合。罗尔斯假定,在一个处在初始状态下的社会中,任何人都不知道未来的变化究竟会使其状况变好还是变坏。在这种不确定的情况下,回避风险的人们宁可选择能使他们在未来的变化中处于平均状态的分配,只有当不平等的分配能使处在最坏状态下的人比实行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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