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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平文化的基础——兼论人权问题 |
和平文化的基础——兼论人权问题 发布时间:2006-11-20 10:46:01
希望别人对待自己那样对待他们,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因此,我们更应该讨论人的相互责任和权利。 人是价值存在 主观性的核心是什么?正如前面已经陈述的,“我”是人类普遍本性的体现。人通常被定义成一种理性的生物。同主观性一样,个性和理性成为西方理性主义的一个标志。笛卡尔(descartes)说:“我思故我在(cogito, ergo sum)”。但是,理性虽然可以成为生活的指南,却不能成为生活的动力。能够激励人的是欲望,而这些欲望通常来源于特定的文化传统。因此,在人权问题上,推动力可能不是最有效或者最合适的评判标准。 从本质上说,人类有两种欲望:身体欲望和精神欲望,前者追求肉体价值,而后者则追求精神价值。精神欲望与意识能力有关:情追求美,知追求真,意追求善。 比情、知、意更深刻的是心情,它指引着情、知、意去追求它们的价值。同时,它也通过使我们爱某件事物而给我们带来喜悦,这是我们无法抗拒的一种冲动。因此,人类是有心情的生物,是追求价值的生物,是寻求喜悦的生物。我们通过实现价值来获得喜悦。亨利·柏格森(henri bergson)说: 哲学家们探索着生活的意义,但是他们没有充分地注意到,自然本身已经告诉我们生活的意义。当我们已经达到自己的目标时,自然有一个信号来告诉我们。这个信号就是幸福……有幸福的地方就有创造。创造越多,幸福越大。母亲凝视自己的孩子时是幸福的,因为不管从精神上还是从身体上来说,孩子都是她创造的。那么企业家和商人呢?他们是否对自己创造的财富或者赢得的名望感到高兴呢?如果能够建立起繁荣的企业,而且能够为生活带来某种实惠或者方便,那么,这些企业家和商人们可以体会到一种真正的快乐。不过更准确地说,他们感觉和体验到的是愉悦而不是幸福。[vii]
柏格森的这段话表明,渴望通过不同方式获得喜悦是人们同样的基本要求。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到人权的原始精神。 价值与权利 在历史的进程中,人类曾经发表过几个人权宣言。在英格兰,《玛格纳卡塔(magna carta)法》(1215年)、《权利诉讼法》(1629年)以及《权利法案》(1688年)都致力于保护个体,防止他们走向绝对主义的极端。美国的《独立宣言》(1776年)则更进一步,它指出:人类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活、自由以及追求幸福”,而且它还指出:“人类成立政府来保证这些权利”。法国后来发表的《人类及公民权利宣言》(1789年)也是有代表性的一个人权宣言。 联合国在1948年通过的《人权联合宣言》中说:“人类家庭的所有成员都享有固有的尊严,而且都拥有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在这个世界上,承认这些尊严和权利是自由、公正与和平的基础。” 这些宣言的最初主张反映了人类的特权:人应该负责任地主宰自己的命运。有责任感的良知才会制定这些宣言,个人主义是不可能创造这些宣言的。人类不会听凭别人的指挥去思考、做人和行事,人类要求获得权利去听凭自己的良知,去按照道德指南来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让人破坏社会秩序,相反,这样做是为了让人更关心和更负责地支持社会秩序,这样的生活才更有意义和价值。人类是追求价值的生物,因此更清楚地确定这些价值的本质就非常重要。一旦我们能够清楚地理解价值,我们就可以宣布获得了权利和责任的平衡。 人类具有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本性。只有当肉体和精神在欲望和目的上实现统一时,人才能体验完美的幸福。人有很多欲望,而且人都希望自己能够客观地实现在经济、社会和政治上的欲望。在人精神成长和开展行动的过程中,人的价值会变得越来越高、越来越广。 大多数人都迫切渴望实现自己生命的精神价值,这样他们就可以为别人带来欢乐。孩子们努力变得真诚、美丽和善良,这样就可以回报爱他们的老师和父母。后来,人类的责任感进一步扩大。人们努力成为爱自己国家的爱国者,甚至希望成为热爱世界的人道主义者。不管是教育学生并写出很多著作的教授,还是对自己国家进行改革的立法者,抑或是创造很多作品的艺术家,他们都能够实现自己的精神价值,而且这些精神价值都能使别人受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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