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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平文化的基础——兼论人权问题 |
和平文化的基础——兼论人权问题 发布时间:2006-11-20 10:46:01
和平文化取决于爱好和平的人,通过其思想、感情和行动的推动,和平文化才能形成。为了创造和平的关系,学会平衡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必须在实现自我与服务大众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然而,在一个越来越繁荣和自由的社会里,个体经常会面对这样的艰难选择——是服务整个大众还是满足自己的需求和愿望。在这个矛盾中,一方面是权利,而另一方面则是义务和责任,要解决这两者的冲突确实很不容易。在两者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这是每个社会都必须面对的一个挑战。 家庭是构成社会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正是在家庭中,个体学会怎样正确处理权利与责任的矛盾——在家庭社会单元中,个人实现权利和自由必须以建立和维护各种家庭关系为前提。 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教育方面,摩罕达斯·甘地(mohandas gandhi)曾经提供了下面的一段记述:“我的母亲虽然没有文化,但是她很聪颖。从她那里我知道,如果你想获得和保有权利,你就必须出色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只有当我们履行自己作为世界公民的职责时,我们才能获得生活的权利。根据这个基本论断,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确定男女的各自职责,也可以将每种权利与必须首先履行的义务对应起来。”[i] 这种社会化是极具挑战性的,所以年轻的甘地很可能对母亲的教导持抵触态度,他不愿意母亲向他灌输这种对家庭成员的义务感。在本论文中,我们将探讨家庭的作用,看看在向社会输送和平的个体方面,家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我们还将专门研究家庭生活的机制,研究在权利与责任之间创造和谐平衡方面,家庭发挥着怎样的关键作用。我们将会指出家庭的不断退化对社会产生的严重影响及其对社会和文化权利构成的威胁。 人 权 现在国际上对权利的讨论主要以人权问题为主。实际上,人权成为国际关系的主流只是最近的一种动向。“人既为人,当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这种想法在所有主要的近代社会中都是很陌生的概念。在近代西方社会中,统治者被迫推动公共福利,但他们履行这种义务是出于神的戒律或者传统,他们行使这种权利并不是为了使所有人都得到公平统治。在十七世纪,自然权利或者人权开始进入西方政治理论和实践的主流。传统上,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关于政府的论文之二》(1688年)被看作是第一个充分发展的自然权利理论,它已经和后来的人权想法形成一致。在洛克看来,统治者们在行使权力时要受到公民自然权利的制约,这里的自然权利是指公民在生活、自由和财产等方面的权利。 所有人都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这种主张得到推行之后,那些剥夺其他人权利的人就必须负责解释为什么会剥夺这些权利。统治精英们发现,他们越来越难以否定人权平等的逻辑。在过去的两个世纪中,扩大人权一直是很多政治斗争的核心。在十九世纪的欧洲,反对少数人独享选举权,要求扩大人民选举权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在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早期,欧洲和北美的工人们经常为争取权利而造成激烈冲突。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殖民地人民的权利成为全球的一个主要政治问题。在过去的三十年中,消除种族和性别歧视的斗争在很多国家都很突出。 然而相对来说,人权进入国际关系却是比较晚近的事。《国家联盟条约》中没有提到人权。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才成为国际关系的部分主流。这种态度上的变化产生了很多影响,最显著的成果就是在1948年12月10日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人权联合宣言》,之后又在1966年对《国际人权公约》进行了补充修订。 从缔约的宗旨来看,这一宣言所表达的准则和价值对所有人都适用。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人权学说是西方文化哲学史在某一特定阶段的产物。十八世纪的启蒙哲学探索人性的道德基础和宗教真理,希望建立一种“自然”的宗教和道德。但是随后的人性概念却强烈体现了追求自由和独立的精神。这个事实证明,人性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滋生它的文化传统。 “主观权利”的想法尤其符合这种规律。这种假设认为,每个人都有权放弃权利,也有权实施这种权利。主观权利是一种哲学观点,它强调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强调个体有权对自己生活的政治体制做出选择。这种观点构成了三百多年来西方民主理论的基础。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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