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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 |
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 发布时间:2006-11-20 10:45:35
人们也可以按照刘文的论证方法证明“自然之物的价值具有内在性”等观点,即:“红色的花”这是一个事实,而“红色的花是美丽的”才是一个价值判断;只有面对“红色的花”这一事实,人们才会形成“红色的花是美丽的”这一价值判断;由于有了“红色的花”这一价值选择的前提,才有“红色的花是美丽的”这一价值评价;如果面临的是“红色的脓血”这一价值选择的前提,人们就不会得出“红花是美丽的”价值判断,而只会得出“红色的脓血”是令人恶心的价值判断;因此,要确认某个存在物及其固有的属性是有价值的,就必须以某个事实是否具有某种属性作为主体选择与评价的前提,否则主体的价值评价始终只是一种模糊的、不确实的意念,主体就不可能对某事实产生确切的价值评价;因此,价值是依赖于价值对象的属性的;因此,说自然物的价值不单纯依赖于某个评价者的主观想象是正确的;因此,当代生态伦理观的价值观是成立的。
第四,刘文反对“合乎规律的就是有价值的”观点,认为这种观点是“存在的就是有价值的”的翻版。笔者认为,从将单纯的主观任意判断作为衡量事物是否具有价值的唯一根据和尺度,到将“合乎规律”作为人类衡量事物是否具有价值的一个根据、尺度(注意,是一个根据、尺度,不是说是唯一的根据、尺度),这是人类价值观和文明的进步,重视“合乎规律”使人类认可的价值更加富有科学性。根据这个观点,只能得出“合乎规律的存在就是有价值的”结论,而决不会得出刘文所谓的“存在的就是有价值的”的结论,因为这个结论的实质是“不合乎规律的存在也是有价值的”结论。刘文反驳“合乎规律的就是有价值的”的观点的唯一理由,是“自然物的‘生态价值’最终也是依赖人类评价者的”。笔者认为,生态伦理学主张“合乎规律的就是有价值的”,这本身就是人们评价的产物或结论,“合乎规律”当然是指人(或当代生态伦理提倡者)认为合乎规律而不是指动物(如大熊猫)认为合乎规律,这种主张难道不是依赖人类的评价而是依赖大熊猫的评价?
第五,刘文已经明确承认自然界具有两种价值(即工具性价值和生态价值),这是值得赞许的。但是,刘文否认自然界所具有的价值不是“自然界的内在价值”、而是“主体的‘为我性’的表现”,“价值关系……是主体以自身需求为尺度对客体的评价和选择关系”。显然,按照刘文的观点,自然界的价值不是自然界所固有的,而是人或评价者所赋予的,这实际上是切断了价值评价主体与客体的内在联系。在刘文看来,人可以为所欲为,可以任意赋予自然价值或剥夺自然价值。但是,笔者感到奇怪的是,既然刘文认为人可以任意赋予某种事实以价值,为什么刘文对当代生态伦理主张“合乎规律的就是有价值的”的观点进行批驳?难道“合乎规律的就是有价值的”价值选择就不是“主体以自身需求为尺度对客体的评价和选择”,就不是“主体的‘为我性’的表现”。刘文表面上主张“主体以自身需求为尺度对客体”进行价值评价和选择,但实际上却对一部分主体即“以他为代表的那些主体”主张“为我性”的表现,而否定其他主体即当代的生态伦理学者“以自身需求为尺度对客体”进行评价和选择。这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第六,刘文从理论上批判“自然界的内在价值”论,并不是他标榜的在批判什么“自然中心主义”,而是在批判当代新兴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众所周知,承认自然界和环境的内在价值,是当代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思想的一个基本观点,这已经得到许多国际政策和法律文件的验证。例如,包括中国在内的已有100多个国家参加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其序言中申明:“意识到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以及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的生态、遗传、社会、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娱乐和美学价值。”这一著名国际公约明确地将人类“意识”到(价值判断)与“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联系在一起,充分说明了人的认识和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事物,而是完全可以统一起来的。
五、自然体的权利是当代生态伦理学、环境法学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思想的一个新概念
刘文认为:“自然界的权力(或曰‘生命权力’、‘生态权力’)概念,是自然主义生态伦理观的另一个具有支柱性功能的重要概念。”首先,笔者想指出的是,目前国内外环境法学界经常使用的概念是“权利”(如自然体的权利、动物权利、非人生命体的权利等,在英文中是 right),很少使用“权力”(在英文中是 power或authority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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