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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 |
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 发布时间:2006-11-20 10:45:35
化”的方法,由人及物,将非人生命体或自然作为人的“伙伴或朋友”,这既是对传统伦理学的继承又是对传统伦理学的发展,迄今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效果,并且还将取得更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在中国的文化传统或法律传统中,一向有“天人合一”、“物我一体”、“道法自然”的思想和“拟人化”的倾向,可以将法律中规定的牛马等物体视为与人一样具有某种法律属性。在法律法规中,不管是人、有生命的物体还是无生命的物体,一律用“其他”或“他们”来作代词,而不是对人用“其他”或“他们”,对非人物体用“其它”或“它们”,这不但不是“用词错误”,而是法律中拟人化的具体表现。另外,用非人生命体或自然体缺乏自然人那样的意志或意识来否认自然体的权利或自然体这种主体,也值得商榷。对法律中的公司、企业、学校、组织、单位、学校、团体、社区、国家等各种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目前各国的法律大都把他们规定为权利主体,规定这种法律主体的权利由其法定代表行使(因为他们自己不是人,不能行使权利),而且大都明确规定法人或单位的权利不同于法人代表或单位领导的权利,法人代表或单位领导是有意识、有意志的自然人,而法人或单位是法律确认的法律实体,相对于自然人而言是一种抽象概念。迄今为此,法学界很少有人以国家或公司不具有自然人的意识或意志为理由,提出剥夺或否认他们的权利主体的主张,或者提出以国家领导或公司总裁的权利取代国家权利或公司权利的主张。因此,刘文反对在法律中采用拟人化的方法,断定“权力所有者至少应具备下述条件”即“必须有自我意识”,并不符合国内外的法学理论。
注 释:
[1] 马克思:《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464页;《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5页。
[2]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8页。
[3] 马克思:《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458页;《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8-79页。又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2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4] 马克思:《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457页;《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77页。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在美国哈佛大学的演讲,“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友好合作”,1997年11月3日中国教育报”。
[6] 刘福森:“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第52页。
[7] p.w.taylor, respect for natur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6, p.71.
[8] 见1991年12月21日《中国法制报》。
[9] 见bates. g. m.(gerard maxwell), environmental law in australia, second edition, 1987 butterworths pty limited, printed in australia by hogbin, poole (printers) pty ltd, page 300-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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