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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性价值的五个公理
 
主体性价值的五个公理 发布时间:2006-11-20 10:45:23
; 其实我以为,人类的无数次纠纷大都由于这种价值评判的非中和所导致的,因为纠纷的双方往往都以为己方亏损了(无论对于精神现象的抑或物质财富上的),于是双方都欲通过各种纠纷争端来“反盘”——试图扳回损失。 

    这种情景其根源是人们通常将这种评价客体的价值化成“我——它”关系式中,而非置于“我——你”关系之中。尽管马丁·布伯说道:“价值永远是对于人的价值,而不是对于什么绝对的独立存在物的价值”,但这种对人的价值乃置身于“主与客、人与我”相分离的关系式之中。只要是张扬着人的主体性价值,就如前面所论述,就必定突出价值的利己性属性,利己性会导致价值评判发生偏向。痛苦值之所以重于快乐值,我以为,一则,盖因利己性驱使人辄以自重为首虑之缘故;二则,乃因失利值关涉到个体生存的安危,而得利值则偏重于赢图发展,生存的欲望自然要比发展的需求来得基本而强烈,生存时空间有限,而发展时空间无限,因而价值的评估数值自然不对等。冲突状况中倘若有更多评价者参与,并且是后继的参与者若为“高价主观”[7]者,则双方痛苦或怨恨值通常还会放大,于是人心层层相隔,冲突的双方之间常常会在时间尺度上恶恶相报地发展着,结怨益深;而人数越多,怨结益深。 

    按照辩证法的精神,“非中和律”不仅覆盖于冲突双方之间,也适用于同一主体所对立的矛盾的客体之间,即同一物质价值性质的东西分配于“得到”与“失去”两种性质的矛盾客体上,在这两项之间由同一主体来作出相关的价值评判,通常“失去”的要比“得到”的来得重要些。美国的全能天才b• 富兰克林深谙人性,他就懂得这一点。他在《自传• 穷理查历书》中写道:在由于向一个冷淡、疏远的绅士借了一本书而得到此人的友谊之后,富兰克林的教训是:“对你施过恩的人比有负于你的人更容易施恩给你。”当他经营企业发达之后,他“也体验到了这样的事实,‘在得到最初一百镑之后,更容易得到第二个’”。 

    价值公理之四:非参与律,或曰:“中立原则” 

    既然有“非中和率”的存在,凡是有双方冲突对立的场合,第三方就往往不大情愿参与介入冲突纠纷双方之中的任何一方。因为冲突双方对于介入方的评价价值并不对等,其中一方若得利所能感激的报答通常抵尝不上失利方的怨恨所带来的痛苦和苦难的价值数量值,即对于介入方来说,所获得的总是小于所损失的。因此单纯仅从功利性的“对策论”上考虑,参与并介入其中往往是不合算的,“莫参与”通常即是上策。这种态势对人类来说早已是内化了的“集体无意识”,是保全肉生的基本策略之一。 

    在人自身内部的“灵—肉”两重价值性冲突中,人的灵性有限性使得其尚未充沛至足以摆脱肉生所累,那么人们就会优先考虑自己肉身的利益,而后抒发道义情感,特别是对于一些道德情操,人文素养,超越情怀阙如的人来说,更是如此。于是在社会正义匮乏的地方,人们会发现看客众多,对于冲突事件,看客们宁可隔岸观火,袖手旁观,也不愿“插手”其中,以确保自身为上上策,尽管在有些场景,当事件甚至关涉己身时候,也会情愿退避三分。 

    人类全部的社会历史经验表明:凡是社会政治制度的改革总是落后于经济制度的改革,而经济制度的改革总是晚于科学和技术层面的革新,即使有暴风骤雨式的社会大革命先导引发,也难以维持长久,假如不是有社会道德伦理,经济制度,科技和生产力的迅速提高而跟进的话。盖因政治制度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权力和利益分配关系最为密切而涉及,经济制度则次之,不像技术,特别是基础科学之类关涉的是整个人类的全体利益。凡是调整人与人之间权限和利益分配关系的革命或者重大改革必定以减少或剥夺某一部分人的权利为基础,按照“非中和率”,这一部分权利受损者的反抗和抵制力量往往会很大,通常会大于得利者,尽管受损者人头数量往往远少于得利者。 

    再则,按照:“非参与律”,即便是“中间派”或者“轻微得利”人士,也会常常采取“非参与”政策,使得改革的力量无法壮大,假如那里的人们对于社会进步和正义的精神性诉求不是强烈到足够大的阀值的话。 

    因此任何政治上的改革、革新甚至革命都是意味着“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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