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价值的主观性等级 |
论价值的主观性等级 发布时间:2006-11-20 10:45:10
摘 要:价值的主观性内含着复杂的等级层面和结构系统,并非如传统哲学所认为的那样,只是与客观事实简单地对立二分。主观性等级与人性结构及生物进化阶梯有着同构对应。
从休谟划分事实与价值起,传统哲学对待价值问题普遍观点为:这两者经纬分明,俨然有别。似乎是“永远处于对峙状态中”的“不可通约数”,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地对立二元之分。而价值的多层面结构又并不单纯地具有如文德尔班所设想的:只是先验的和自在性。现代的价值论应用结构主义、系统论和进化等有效工具,可以使之建立起完善的理论。 价值认识是“主体需要的客观社会性”,那么它的主体需要的“个体化”程度状况如何呢?何谓“客观”的尺度?社会性状况?这是我们值得具体分析的内容。
一. 公共价值中的主观性
我们的价值认识(评价)中有一个“约定俗成”的偏失:就是把公共性或社会化大众的认识简单地认作为“纯粹”的或者“根源性”的客观性处理了:似乎社会大众至高神圣,只要主体具备人数足够多,认识总是客观正确无疑;或以为个人认识的正确途径只是合群于大众而已。如有的论者作这样的推理:价值是由人的需要引起的,而“人的需要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它是社会创造的因此是被历史地决定着的,是不依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1”。再者“人的需要本身并不取决于人的意识,也不取决于人的生理和心理感受,而取决于人的社会本性,取决于个人在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地位,取决于人的客观的生活条件”2。诚然,实践的唯物主义的真理观已为无数历史事实所检验,成为我们理论的基石。然而有必要指出的是,“取决”之类词语却作了断然的“一刀切”,歪曲了人的有机丰富的本真态;或者要么语焉不详,显示语言表达的乏力。类似的断然语气还有:“……我们企图揭示的是关于幸福这一生活主题的价值真理。既然人们对于幸福感并没有疑问,那么,价值真理就只是关于获得幸福感的方式的真理。如何获得幸福的方式显然是具有普遍必然意义的方式……”3。果如此,那么亚里士多德的理性思索与犬儒派的人生、与聚财守成、腾世苦行、声色犬马者之间的区别何在?
我以为这些说法有所欠妥,缺少辩证法的精神。事实上,社会历史之中的公共认识的主观性处处存在。且不论公众广泛传播的偏见和流传的迷信,如“上帝造人”,“地心说”,邪教等等,而艺术流派,民族性格,社会风尚,饮居习俗,宗教信仰等等无一不显示出充分的主观性价值积极、消极意义或者非全积极和消极的主观着著与偏向,更不必谈论种族、国家间的观念、地域等等的冲突了。
人当然是社会之中的人,历史之人,尽管社会、文化的历史意识内化于每个人心中,构成意识和无意识的一部分。但从发生学上讲,人的社会认识首先是个人的感性知识,然后再牵涉进个人于社会之中。而之后,个人与社会大众之间始终保持着某种程度张力,两者不可能合二为一。基因突变说已经证实了每个个人基因所捎带的社会历史遗传信息密码无法保证自己与亲人、他人和大众的有严格一致性-——这意味着个人对于社会的超越覆盖于生命整个历程,哪怕是早在精卵子生长期和胚胎期,远非仅只止于作为基因载体的人所实践于后天的社会之中。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每一个个体的认识就必定不可能完全等同于社会大众的认识,就像每个人的指纹都不相同那般(莱布尼茨早就悟出:世界上不存在相同的树叶片)。如同指纹,社会之中任何个人之间的认识不尽相同,也不会等同于整个社会成员的平均值,而是或多或少地显示其独特的主观性价值。
就算认识真正融合于历史社会中,那也并非等同于“客观性”。“历史社会”是个相对的概念,它相对于个体来说,无疑具有宏观性质。比较起个体认识,当然公共性的认识较为稳定而巩固,它是无数个单个人的意见和价值认识矢量按照“平行四边形法则”叠加后的成一总体的复合矢量的结果。所谓社会认识的“普遍性”就是以宏观的数理统计形式,按照“中道”、“中庸”等等复杂的规则而成综合体。它也许如同一个梭子状的中间核心部分,遮蔽掉一个个的认识“个体中心”所呈现的微型主观性,特别是剔除了“冒尖”的个性意识和“荒唐”的意识。在漫长的宇宙历史“认识”长河中,个体“主观性”的闪现,也许只是一个个匆匆的过客影子,但却以无无数数的“扰动”参量影响着历史总[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论价值的主观性等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