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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持续发展的哲学反思 |
可持续发展的哲学反思 发布时间:2006-11-8 23:11:50
代生存下去的问题。 因此,发展并非是天然合理的,对旧的发展道路的反省和重新评价就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哲理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合规律的社会发展需要以人为尺度的价值评价和伦理规范。因为发展的规律性只是决定了事物未来变化的可能性,即决定事物未来“能是”什么、“能成为”或“不能成为”什么,而不能决定事物未来“应是”什么或“应成为”什么。“能是”是一个多种可能性的总和,而其中符合主体的价值追求的才能成为“应是”。从逻辑上说也是如此:事实或规律要能够有效地充当主体行为的理由,就必须以某个价值判断为前提。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西方相继出现的诸如生态伦理学、生命伦理学、技术伦理学、经济伦理学等伦理学科,就是建立在对人类发展的价值评价的基础之上,尽管这些学科本身有其不足之处,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贡献,那就是它们向我们表达了这样一种新的伦理观念:在科学、技术和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今天,我们人类在实践中“能够做”的,并非一定是“应当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发展本身向伦理学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我认为至少应该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哲学史上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中国古代就有“天人合一”的和谐论的思想,古希腊的普罗泰戈拉则有“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名言。当然这只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混沌式感悟。近代以来由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同理解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发展观: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从马克思的实践观看来,人类中心主义无疑坚持了正确的方向,因为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世界历史是人类实践的产物,人是理所当然的价值中心,世界历史的中心,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中心。非人类中心主义者寻求所谓“自然界的价值主体地位”,显然混淆了存在与价值两个层次的意义。自然先于人类,存在比价值更具本原性;但存在具有价值只是对人来说才存在,是人通过实践赋予存在以价值,价值余人不可分,只有人才是价值主体,只有在多极主体的实践关系中才能产生价值。然而,我们在坚持人类中心论的同时,必须注意不能脱离人的实践关系,把人理解为一个抽象的无差别的类或整体。根据马克思的实践观,社会是多极主体实践的产物,人类由具体的不同个体及个体群即多极主体组成。作为每一极主体的个人或个体群都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而作为人类生存环境的地球只有一个。个人或个体群在这唯一的自然环境中求生存、求发展时不应危害其他极主体的生存与发展,即不能危害人类唯一的生存环境——地球。这才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本质:对自然的保护不是为了自然的价值主体地位,而是为了作为多极主体的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必须彻底改变对自然界的传统态度,建立起新的道德和价值标准,自然界不再看作是被人类随意盘剥和利用的对象,而看作是人类生命的源泉和价值的源泉。人类必须学会尊重自然、师法自然、保护自然,把自己当作自然界中的一员,与之和谐相处。 2、现代与未来的关系。现代与未来的关系是关系到发展的方向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正是传统的发展观念中所缺乏的。传统的发展观实质上是一种片面的经济增长观,它把社会的发展仅仅看作是一种经济现象,把经济增长过程片面地归结为物质财富的增长过程,毫不顾及自身发展过程及发展结果对后代人发展的影响,缺乏在发展过程中所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感。在这种片面的传统发展观的鼓励下,市场经济的主体(个人与企业)的短视效应——即一味地追求当前的利益最大化——是造成当前的生态危机、环境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则内在地包含有在满足当代人的需要时不危及后代人的利益的价值标准,这也是社会公平理念的一部分:代际之间的公平。当代人享有的正当环境权利,即享有在发展中合理利用资源和拥有清洁、安全、舒适的环境权利,后代人也同样享有这些权利,不能一味片面地追求自身的发展和消费,而剥夺了后代人理应享有的发展与消费的机会。这一代人要把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在维护自身环境权利的同时,也要维护后代人生存与发展的权利。
(三)
传统的发展观认为,经济的增长和人对自然界的改造是没有极限的。这种“增长无极限”的信念,支配着人类对自然的改造与索取,并且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反过来,这些成就的取得也更加坚定了人们的这一信念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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