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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
 
WTO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2006-11-8 23:08:43
WTO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 
2001-12-12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历史,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历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转折点,将极大地推进中国改革开放进程。当前,研究世贸组织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与世贸组织规则是相通的 

  世贸组织经过长期多边谈判而形成的各种协议、协定,是国际经济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在这些协议和协定中的世贸组织的规则,其实质是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反映。从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的主要精神看,与世贸组织的规则是大体相通的。因为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起,进行了一场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为目标的法制革命,即彻底否定反映计划经济的法律制度,建立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经过20多年的努力,中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 
  1确立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我国按照现代市场经济法制的共同要求,采用国际上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的企业组织形式、资本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独资企业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作为营利性企业法人的性质,明确规定了股东对公司应负的有限责任,打破了长期按所有制制定企业法的旧传统。确立了公司这一现代企业的标志性制度。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设立的条件,保障了公司的开业自由;强调了公司资本在公司设立和运营中的作用,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按照分权与制衡原则规定了公司治理机构,确认了股东会的中心地位;严格了财会制度,促进了公司的公开;规定了公司经营人员的职责,注意了职工民主权利的保障。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独资企业法的制定,保障了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开业自由、平等地位、经营自主权,使各种不同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公平竞争。 
  2建立了物权法律制度。我国彻底摒弃了否定和漠视物权的旧观念,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镇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确立了物权法律制度。该法律制度规定了所有权法律制度:国家所有权法律制度、集体所有权法律制度、私人所有权法律制度;用益物权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采矿权法律制度;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抵押权法律制度、质权法律制度、留置权法律制度。并且明确规定,一切合法取得的财产,无论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私人财产,还是中国人财产、外国人财产,都一律受到法律的坚决保护,从制度上坚决禁止以往曾长期存在的漠视、平调、侵犯财产现象的再现。 
  3完善了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是交易法,是合同债权债务法。我国根据市场经济生成与发展的状况,陆续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并于1999年废除了以上3个鼎足而立的合同法,制定了新的统一的合同法。该合同法律制度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精神,确立了合同自由制度,坚持了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统一和细化了合同的各种具体规则,加强了对保证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这就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了一切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革新技术和管理,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创造最佳效益,推动社会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4确立了国家对经济适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市场并非万能,当市场消极因素泛滥,导致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破坏时,国家必须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给予适度干预。因此,我国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逐步制定了中央银行法、预算法、审计法、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建立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以保证政府依法间接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经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5逐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生成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调节器,是社会稳定与安全的切实保障。我国从1951年起就建立了劳动保险和公费医疗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但这种由“单位保障”、“国家包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必须改革。目前,我国陆续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征管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初步建立起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失业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以上5个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基础。尽管其尚不完善,却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因此,在这方面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是相同的。 

  二、市场经济法制理念在经济立法中的进一步深化 

  我国有关经济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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