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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反倾销应诉中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
在反倾销应诉中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发布时间:2006-11-8 23:08:34
中国在国际反倾销案件中,一直没有获得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国际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申诉案件的调查处理,都采用“替代国”办法。从以往经验看,申诉国所采信的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通常比我国高,成本或价格水平也比我国高,很容易作出中国企业倾销或倾销幅度被人为夸大的裁决,导致中国企业失去出口市场。根据欧美等国家的现有规定,中国涉案企业可以申请市场经济待遇。企业在受到反倾销起诉后,若能证明自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的,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其实际成本和价格将被采信。尽管应诉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并不意味着一定胜诉,但可以避免采用替代国办法,为获得合理的反倾销税率乃至反倾销胜诉奠定良好的基础。
浙江经济中,民营经济占到经济总量的一大半。浙江外贸增长快,也是私营企业出口增长占了大头。另外,股份制企业也是浙江的重要出口企业。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具有相当高的市场化程度。在应对国际反倾销申诉中,浙江企业应该更多取得“市场经济”地位。
一、主要申诉国的相关政策
美国和欧盟是对华反倾销案的主要申诉国家和地区,其它很多国家都仿效了他们的做法。1998年4月欧委会和理事会,通过905(98)号理事会规则,决定对中国适用"特殊的反倾销体制"。该体制规定,对涉及中国的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可在个案基础上采用国内价格而非替代国价格,然后与出口价格比较,确定倾销幅度(即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该规则于1998年7月1日生效。规则同时附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即中国企业必须经过申请并在审查认可后,才能得到市场经济地位,并为申请市场经济地位设定了五条标准:
(1)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料、技术与劳动力成本)、产品销售和投资等事项,其决策没有明显地受到国家干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本基本反映市场价值。(2)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簿。该账簿需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过独立审计并适用于所有场合。(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包括资产的折旧、债务的偿还等,要反映出市场经济关系,没有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显著影响。特别是在企业财务、记账、分类、合并、调整账目的原则、制表原则、数据处理、账目调整、赊账冲抵、债务偿还及平衡等方面,不得存有计划经济遗留问题。(4)企业在法律保护下经营,包括受制于破产法和企业财产法的约束。企业不受政府干预而成立或关闭。(5)货币兑换汇率的变化由市场决定。
以上五条标准,欧盟享有很大的自由裁定权。如果认为不符合五条标准,仍将采用替代国。五个标准中,主要是标准(1)(2)(3)。这三项是欧盟委员会核查的重点。
美国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作了不少的修改。实际上,凡是被欧盟列入名单的国家,一般也是被美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几乎没有例外。在美国的反倾销案中,往往对中国应诉企业裁决很高的倾销幅度。中国加入WTO后,美国已经承认有可能给予一些中国企业“市场导向产业”待遇,但到目前为止,美国对中国被诉企业只是给予分别裁决的待遇。
二、关于“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美国汽车弹簧垫圈反倾销案
1992年,美国最大的弹簧垫圈生产商I·T·W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指控中国的11家外贸进出口公司和生产企业“以低于成本价在美国倾销,给美国工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11家涉案企业中,只有一家决定应诉。这是一家由农民办起来的乡镇企业——杭州弹簧垫圈厂。
美国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商务部只采信中方提供的原材料、劳动力的投入量,却拒绝使用中国的价格,替代以印度的价格。美方指控该厂弹簧的价格所以那么低,是因为有国家财政补贴;认为企业职工的工资有一部分是国家支付的;怀疑进购的钢材等原材料里面有国家的补贴成份,要求该厂提供钢材等原材料的原始凭证;还提出厂长是不是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人是不是政府安排就业的,等等。
杭州弹簧垫圈厂用8万美元聘请了一位美国律师,帮助进行资料整理和应诉准备,针对美方的指控逐项进行了反驳。他们按美国商务部代表的要求,提供了各种证明材料,证明该厂是自发成立的,[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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