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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溯及力评析
 
合同解除溯及力评析 发布时间:2006-11-8 23:07:58
  内容提要: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问题是合同解除制度中的重大问题。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在学说上有不同的观点。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涉及到合同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同时,又涉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文在对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的各种观点评析的基础上,提出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问题应当在法律原则规定的基础上,但应当对其适用进行合理的限制,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本文关键词:合同解除、溯及力、意思自治、恢复原状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特点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力成立以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1)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一)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只有有效成立的合同才能成为合同解除的对象。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与效力未定的合同都不能作为合同解除的对象。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不是当事人随意的行为,只有在主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才允许解除。否则,便是违约。(2)具备的条件指解除权成就的条件,包括约定的条件和法定的条件二种。 

  (三)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合同解除的前提,仅有解除条件的具备,合同并不必然解除,要想使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3)根据上述合同解除的概念,解除行为包括双方的行为,即合同解除须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单方的行为,即只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该当事人必须享有解除权。 

  (四)合同解除的效果是合同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或目的是为了使合同关系消灭。但是合同是自始消灭或还是向将来消灭,这就是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问题。对这个问题将在下文中论述。 

  二、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问题的各种学说、立法例及评析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是对于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这是合同解除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溯及既往的消灭,还是仅向将来消灭。这就涉及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问题。所谓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既往的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没有成立。所谓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只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4)合同解除如果有溯及力,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如果没有溯及力,则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仍然存在,当事人对已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5) 

  对合同解除后是否有溯及力问题,大陆法系学者约有三种见解:1直接效力说。认为合同解除溯及于合同成立时消灭合同的效力,即因解除合同如同自始不存在,从而未履行的债务归于消灭。既已给付的,发生恢复原状请求权。2间接效力说。认为合同解除并非消灭债的关系,不过阻止其已发生的效力。从而尚未履行的发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已履行的发生返还请求权。3折衷说。该说认为,合同解除之际,债务尚未履行的,自解除之时债务消灭。既已履行的,发生新的返还请求权。在上述三种学说中,第一说为通说。我国民法学者对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问题,也有不同的观点。1、合同解除,除当事人有约定外不应具有溯及力;2、合同解除原则有溯及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出合理限制;3、合同解除的效力应区别不同而定,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我认为,上述第二说为通说。 

  在立法例上,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承认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即溯及合同成立时就消灭,发生与合同从未订立相同的效果。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典第346条规定:“在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保留解除权的,在解除合同时,当事人双方互负返还其已受领的给付的义务。对已提供的劳务以及出让物的使用的,应偿还其价值,或者当合同规定以金钱为对侍给付时,应当以金钱支付。”(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通过对上述学说分析,我认为,合同解除后对解除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见解是正确的,理由是,1、合同解除是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如果合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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