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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违反法定形式之法律效果 |
论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违反法定形式之法律效果 发布时间:2006-11-8 23:07:57
款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都属于为维护交易安全而对违反法定形式而无效的合同采取的一种治愈方法,是一种特别规定。 [37]
注释:
[1]例如罗马法的“曼兮帕蓄”(mancipatio也译为要式买卖),详见[意]彼得罗·彭梵得著 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第213页。
[2][德]康拉德·茨威格特 海因·科茨著 纪海龙译“合同形式”载《中外法学》第13卷第1期 第81页。
[3][德] 海因·科茨著 周忠海等译《欧洲合同法》(上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113页。
[4]可资参阅的论文主要有:何红峰、陈跃东“对我国合同形式立法的反思”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5期;郑全慈“论合同形式的法律演变-兼论《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载《当代法学》1999年第5期;张坦“论合同形式”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
[5]可资参阅的著作有:谢怀栻等著《合同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页;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4页。
[6]关于罗马法系、英美法系以及德意志法系中合同违反法定形式产生的不同法律效果的详细介绍请参看:[德]康拉德·茨威格特 海因·科茨著 纪海龙译“合同形式”载《中外法学》第13卷第1期。
[7]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编《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上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
[8]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页。
[9]董文军“浅析合同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5月13日第3版。
[10]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6-227页。
[11]张谷、王爽“《合同法》:合同和合同书”,《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4期,第55-61页。
[12]杨立新著《合同法总则》(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第70页。
[13]Bill of Sale Act(1878)Amendment Act 1882;Law of Property(Miscellaneous Provisions)Act 1989,s.2。
[14][德]康拉德·茨威格特 海因·科茨著 纪海龙译“合同形式”载《中外法学》第13卷第1期 第87页。
[15]杜涛“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载《中国律师》1998年第1期 第73页。
[16]笔者认为,之所以产生将合同法上的法律效力问题与物权法中的法律效力混淆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民法理论对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两种确实有差别的法律行为的否认。
[17][德]康拉德·茨威格特 海因·科茨著 纪海龙译“合同形式”载《中外法学》第13卷第1期 第84页。
[18]董安生著《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遗嘱和婚姻行为的一般规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3-184页。
[19][美]A·L·科宾著 王卫国等译《科宾论合同》(一卷版)上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页。
[20][德]康拉德·茨威格特 海因·科茨著 纪海龙译“合同形式”载《中外法学》第13卷第1期 第88页。
[21]Chitty on Contracts:Vol.ⅠGeneral Principles (27th.ed),Swe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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