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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租赁合同中的无权处分
 
浅析租赁合同中的无权处分 发布时间:2006-11-8 23:06:08
权处分,而是正当行使收益权。 

  但在租赁合同中,我认为有一种情形属于无权处分,即行为人盗得一物体后,出租给第三人的情况。因为租赁物是由出租人盗窃所得,所以出租人对租赁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其占有租赁物只是一种占有的事实和状态,并没有取得占有权,更没有使用权和收益权。由此可知,盗窃人出租盗窃物,无任何法律根据,属于无权处分。当所有人发现了真实情况后,可以向出租人(即盗窃人)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租金,或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与此同时,如果所有权人不想把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则可向承租人请求返还原物,而不管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时是善意还是恶意。此时之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因为该租赁物系赃物,而对赃物不应适用善意取得,以保护所有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从法理上来说,盗窃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是债权合同,承租人对租赁物仅享有债权,而所有人对该物享有所有权,根据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也能得出优先保护所有权的人的结论。而租赁合同终止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可依违约责任向盗窃人请求赔偿,因为盗窃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是由于其自始主观履行不能,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所有权人想把租赁物继续出租给承租人,那他应重新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从而取得出租人的地位,而不能通过承认的方式成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因为承认是单方的意思表示,是辅助性的行为,它不能导致“债之主体”的变更,也不能使承租人取得向所有权人请求履行契约的权利。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中的无权处分问题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承租人转租租赁物的,不为无权处分;二是盗窃人出租租赁物的,属于无权处分。可见,我们对任何问题都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别各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由此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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