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工作总结网论文荟萃法律论文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问题和对策
热门文章
· 无权处分与中国合同法
·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及...
· 论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
· 2008年新劳动法工资
· 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
· 现行法律是否可以“亲亲...
· 齐心协力做好人民调解工...
·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问题...
· 律师制度之本原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观念...
· 法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 论依法治国与法律权威
相关文章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存在...
·电子商务网站平台3p设计技...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问题和...
·调查报告:大学生眼中的电...
·电子商务实习报告
·证券电子商务与证券经纪业...
·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自我鉴...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问题和对策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问题和对策 发布时间:2006-11-8 23:06:05
《数字签名法》规定义务,就可以免除因虚假或者伪造的数字签名所造成损失的责任。 

  笔者认为,目前立法应当仅规定认证机构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就已经足够了,至于具体承担责任的范围和赔偿程度可以留给当事人在双方的协议中自行约定。 

  2、 电子签名和数字签名 

  无论是联合国的《示范法》还是其他重要电子商务法规,对何谓“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都没有一个很明确的定义。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回避了此问题,原因大概是当年起草文件的专家们认为电子签名技术还处于初期阶段,实施起来较为复杂,难以纳入《示范法》,故而没有提及。 

  从技术的角度而言,电子签名主要是指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来赋予当事人一个特定的电子密码,确保该密码能够起到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时确保发件人发出的交易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电子签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术手段对数据电文的发件人身份做出确认以及保证传送文件内容未被篡改,以及解决事后发件人否认已发送或已收到资料等问题。 

  电子签名的技术原理是:在每份数据电文发出时会随附一个长度通常为128byte 的资料摘要,该资料经过“密匙”换算后表面上是一串杂乱无章的数字,实际上代表了发件人的身份信息。所谓密钥,实际上相当于大家日常生活中所接触的“密码”。运用“密匙”对该资料摘要进行解密换算后就可确认发件人的身份。在传输过程中,如有第三人对数据电文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因此,验证解密得到的结果与经过计算后的结果必然不同。从而保证了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由于电子签名的效力与电子合同本身的有效性认定紧密相关,所以它是绝大多数国家进行电子交易立法中所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但是实际操作方法不一,归结起来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①国家立法。如:美国国会就通过法案的方式,确定电子签名合法性的最低条件,同时允许各州政府自行修改标准。同时,美国已有多个州通过《电子签名法》,其中以犹他州的《电子签名法》最有影响。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令》对“电子签名”与“数字签名”作了规定。“电子签名”的定义为:“ 以数字形式所附或在逻辑上与电子记录有联系的任何字母,文字数字或其他符号,并且执行或采纳电子签名是为了证明或批准电子记录”。“数字签名”的定义为:“通过使用非对称加密系统和哈希函数(hushing  function)来变换电子记录的一种电子签名,使得同时持有最初未变换电子记录和签名人公开密匙的任何人可以准确地判断:(1)该项变换是否是使用与签名人公开密匙相配的私人密匙作成的;(2)进行变换后,初始电子记录是否被改动过”。 “这就提供了一个安全的确认发送方身份的办法”。 

  ②当事人意思自治。鉴于“电子签名”是否等同于书面的传统签字在法律界争论已久,为尽快解决现实问题,美国律师协会下属的信息安全委员会另辟蹊径,经过4年多的努力,于1996年8月1日发布《电子签字指南-有效确认和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的法律框架》的指导性文件,该文件为电子签名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指导意见,并且提到用户之间在签订协议时可对电子签名的地位、作用加以确认。新加坡1998年《交易法令》第17条规定:“通过使用当事人同意的某一规定的安全程序或商业上合理的安全程序,如在签署时能确认该电子签名:(A)对该使用人而言是独一无二的;(B)能够鉴别该使用人;(C)在该使用人的完全控制之下以某种方式生成;(D)与电子记录存在这样的联系:如记录被改动,电子签名也随之失效; 则该电子签名可被视为”可靠电子签名“。这样,数字签名就能够具备与亲笔签名相同的功能。 

  ③对何谓“签名”采取扩张式解释。如1989年,美国宾西法尼亚州法院受理一桩房地产交易案时就认定正式邮件可以被认定为经过“签署的书面文件”。它与《欺诈行为法》中法律规定相一致。法官在判决中解释道:“这一问题(正式邮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宾西法尼亚州第一次看到,但是随着商业和个人不断利用电子邮件、电传和传真机等手段来参与他们商业谈判活动,类似的问题,将会层出不穷。本法院认为处理这些案件的合适的、现实的方法应该是审察这些文件的可靠性,而非仅仅是正式的签名。”。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数字签名问题作出规定,第32条有提及签名的问题,即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上述规定显然是针对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问题和对策
 

| 联系站长 | | 版权申明 |

Copygight 2005-2006 工作总结网 版权所有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问题和对策"转载请署名出处http://www.zongjie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