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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问题和对策 |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问题和对策 发布时间:2006-11-8 23:06:05
必然对日后类似的电子交易案例产生积极的影响。
(2)、中国第一起网络作品被侵权案
1998年5月,原告陈卫华以“无方”为笔名撰写了《戏说MAYA》一文并刊载于其个人网页《3D芝麻街》上。被告《电脑商情报》于1998年10月将该文刊载。原告在与被告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该案是关于电子证据效力的重要司法判例,原被告争执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证明原告陈卫华在网络上的虚拟身份-文章作者“无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原告所举证的电子证据-能够修改版主署名为“无方”的《3D芝麻街》网页的密码、上载和删除文件,采取了“排除法”的认定技术,法院认为:虽然目前个人主页的设立和使用并未明确法律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上述操作只能由主页注册人完成,故原告应为作者“无方”。
该案是中国关于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第一案,确立了网络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原则,对如何在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保护互联网这一新生事物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该案也对如何认定网络上虚拟主体身份以及电子证据效力等重要问题作出了很好的司法范例。
(三)、立法焦点问题
从目前情况看,电子交易的立法焦点应当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电子交易双方身份的法律确认。基于互联网本身开放性和无国界的特点,每个企业、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发布信息,对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和信誉度没有权威机构进行管理和监控,使参加交易的各方难以了解。有的网站尝试推出信誉积分制度,但由于注册的登记资料难辨真伪,信誉差的人随时可以重新注册换名。如果对于交易双方的身份无法作真实确认,电子交易就无法进行。所以,确认交易双方真实身份,是顺利开展电子交易服务的前提。
2、关于电子交易过程的法律确认。在传统法律规制下,要约、承诺、合同的形式、签署、生效时间、地点、证据效力等问题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网络环境下,上述问题均因技术或者环境的改变而变得模糊不清甚至矛盾,因此如何在现有的法律规制下容纳电子交易过程是我们最急需解决的问题。新的《合同法》在上述方面作了原则规定,详细内容本文将在以下部分提及。
3、关于网上商业活动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法律保障措施。在目前物流配送发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参加电子交易的销售商不能按时交付商品或者不能交付质价相符的商品、甚至交付伪劣商品可能发生。这很容易造成交易环节的混乱和顾客的不满,从而使人们对电子交易无法建立信任感。建立对上述问题的法律救济措施,将会是对开展电子交易活动的重要保障。
4、如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当消费者进行电子交易时,消费者的个人身份状况、信用度、购物记录、购物喜好甚至是个人财务资料等等都会被计算机自动记录下来,如果有企业利用这些资料进行同行业交换甚至出售牟利,就完全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将直接导致消费者对电子交易信心的丧失。
5、如何保护知识产权?计算机技术中的下载、链接等技术使网络上下载、抄袭或者模仿他人的知识产权的成本十分低廉,在此情况下,受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知识产权容易遭到侵犯。因此,如何有力保护知识产权将成为保障电子交易各方经济利益的重要课题。
6、保证电子交易的安全。互联网上商机无限、前景诱人,但许多商业机构仍心存顾虑,其主要问题就是网上交易信息的安全问题。现在,网络上的黑客活动已经对电子交易构成严重威胁。在西方,有完全合法的黑客组织,他们经常组织各种技术交流会、在互联网上免费提供黑客工具软件、介绍黑客手法,使普通人都能够很容易地掌握网络攻击方式。据统计,美国每年信息与网络安全问题所造成的损失达75亿美元。企业电脑安全受到侵犯的比例从1997年的49%上升到1999年的54%.
四、 电子交易合同中的实体法律问题
电子交易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合同相比,除了沟通媒介不同之外并无本质的区别,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合同的订立也应当经过要约、承诺的方式。根据交易对象来区分,电子交易分为B TO B和B TO C两种形式。B to B指的是发生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交易,通常的程序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通过EDI或E-mail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同意要约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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