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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问题和对策 |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问题和对策 发布时间:2006-11-8 23:06:05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推荐给各州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在本州适用。
这部法律实际上是一部网络商业合同法,其中许多规定是根据美国《合同法》和《统一商法典》制定。它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四个:1.支持和促进网络环境下的计算机信息交易;2.明确管辖计算机信息交易的法律;3.通过商业惯例以及当事人的协议扩大商业惯例在计算机信息交易中的使用范围;4.使之成为不同管辖范围共同适用的统一法。这部法律将美国传统商业合同法原则和现代电子信息紧密结合,有力促进了电子交易的发展。
2000年6月,美国国会众议院以426票对4票的压倒性优势通过《电子签名法》,使得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而为电子交易顺利进行扫清了障碍。
(四)、加拿大加拿大政府非常重视电子商务的推广与应用,专门成立了电子商务委员会,负责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的开展、法律框架筹备制定、协调政府与研究机构、用户之间的关系等事务。其国内电信网络建设的速度发展相当快,计算机普及率已经相当高,“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与美国不相上下。加政府制定的关于电子交易的政策和法律包括:
1、密码使用政策。1998年10月,联邦政府颁布电子商务加密政策,在维护法律和国家安全的前提下,确保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允许国内使用任何密码软件,不采取强制解密措施;
2、保护消费者利益指导纲要。由工商部门负责起草,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在网上进行商务交易活动所享有的权益;
3、保护隐私权法案。由联邦工业部提出编号为C-54立法的提案,旨在保护消费者在网上的个人信息;
4、电子签名法律纲要。正式认可数字化签名和电子文件的合法性。
1999年3月,加拿大通过《统一电子商务法》,该部法律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基本功能对等规则进行了规定,明确说明这些规则适用于人们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同意使用电子文件的任何交易。第二部分为“合同”,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以及效力、电子文件收讫的承认以及发送和接收电子文件的时间和地点等问题作出规定。第三部分规定政府可以根据当时的规则,选择使用电子文件。第四部分对货物的运输作出特别规定 ,允许在许多需要特别文件形式的领域中使用电子文件。
(五)、欧洲联盟
1998年,欧盟首次提出了《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此后又于1998年发表《欧盟电子签名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隐私保护指令》。1999年12月7日,欧盟通过《统一数字签名规则》(简称“统一法令”),明确规定了在某一成员国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何一个成员国都应被承认等重要问题。2000年3月,在里斯本举行的欧盟首脑特别会议上,欧盟又通过了2000年电子贸易的法律框架,决定于本年度正式通过统一的电子商务法。
(六)、英国
在欧盟诸国中,英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速度要快于其它大多数国家,1998年12月,英国政府提出了“到2002年在英国将形成世界上最适合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的目标,英国政府的构想是到了2002年,其电子商务的贸易总额将达到GDP4%的规模。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英国政府积极着手草拟相关法案。2000年6月,英国政府颁布的《电子通信法案》生效,该法案中包括了加密服务提供商、便利化的电子商务和数据存储、对被保护的电子数据的调查及附录等四章。该草案规定了自愿的许可登记制、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证据力、取消其它法律中对以电子媒介替代纸张的限制等内容。
(七)、新加坡
在亚太国家中,新加坡的电子商务发展速度较快。1999年,该国电子商务的收入比1998年增长了34%.据称, 新加坡95%的贸易已通过EDI实现,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际贸易中实现EDI全面管理的国家。
早在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着手制定一整套详细的法律和技术框架。1998年,新加坡颁布了《1998电子交易法令》。这是一部内容比较全面和完善的专门立法,它采纳了绝大部分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的绝大部分条文,但它远较《示范法》为复杂和完备,因为它还规定了许多后者并未涉及的内容。法案包括12部分:前言、电子记录与签名概述、网络服务供应者的义务、电子合同、安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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