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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与中国合同法
 
无权处分与中国合同法 发布时间:2006-11-8 23:06:04
年版,第211页;韩世远:“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载《人民法院报》1999年11月23日;丁文联:“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秋季号,第70~78页;王闯:“试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11期,第22~25页。另见林宗翰,前揭文。 

  [16]刘家安:“论出卖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载《民商法纵论》江平教授七十华诞祝贺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第424~438页。另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3条与《欧洲合同法原则》第4:102条。 

  [17] 梁慧星:《中国统一合同法的起草》,载其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第11~12页。 

  [18] 据资料显示,在1995年~1997年间人大法工委曾组织合同法考察团去美国、英国、加拿大和德国,在其大学、法院、律师事务所和政府部门走访,并组织专家起草小组成员和学者座谈讨论还走访有关单位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重要草稿介绍》,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01~103页。 

  [19] 王泽鉴先生早就明确的指出,“出卖他人之物,其买卖契约之效力与买受人之善意或恶意无关。”相关说明见王泽鉴:“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载氏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7~68页。另见林宗翰:“中国大陆债法体系之研究”,载《月旦法学》2001年第2期,第134~147页。 

  [20]如孙鹏:“论无权处分行为”,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第33~36页;孔祥俊:《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1页;韩世远:“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载《人民法院报》1999年;另见林宗翰,前揭文。 

  [21] V·W·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1月新1版,第336页。 

  [22] 应当指出大陆学者否定物权行为理论是从否定其无因性开始的,进而连独立性也否定掉了,殊不知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是区分对世权与对人权的逻辑使然,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却仅仅是立法政策的选择而与逻辑无关,参见苏永钦:“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相关问题”,载其主编《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公司1999年版,第23~45页。另见同一作者:“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载《固有法制与当代民事法学》戴东雄教授六轶华诞祝贺文集,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281~327页。另外我国大陆学者对无因性的批评仅仅是重复德国民法学者早在19世纪的观点,毫无创新和发展,但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民法体系都已经通过条件关联、原因同一等已经使无因性相对化。 

  [23] 参见张谷:“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第187~222页。 

  [24] 罗纳德·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61页。但是张五常最近却说:“要是我以改进社会为己任,很可能活不到今天。”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5月21日,第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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