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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新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
市新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7-10-17 11:59:28
市新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快新城开发建设,保障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在新城规划区内,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舟山市新城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实行统一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二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确权面积(简称原房面积,下同)计算。 三、产权调换安置与结算 (一)安置房面积按照不小于原房面积的原则就近套户型。原房面积大于100㎡的被拆迁户,可安置联排式住宅或相应面积的多层住宅,但联排式住宅每户只能安置一套,安置不足部分则安置相应面积的多层住宅。原房面积小于等于100㎡的,一律安置相应面积的多层住宅。 (二)被拆迁房屋以及安置用房与原房面积相等部分的价格,均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基准价1500元/㎡为标准,结合建筑结构、面积、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新旧房屋结算差价。 (三)安置房户型内超原房面积部分,联排式及复式住宅按1800元/㎡、多层住宅按1600元/㎡结算,层次另加系数;被拆迁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经拆迁人同意后,增加部分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四、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基准价1500元/㎡为标准,结合建筑结构、面积、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并按原房面积奖励1500元/㎡。符合安置联排式住宅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进行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居住房,不再重新批地建房或享受解困房政策。 五、为鼓励被拆迁人选择复式住宅、多层住宅和货币补偿,设置以下奖励政策: (一)符合安置联排式住宅的被拆迁人选择安置多层住宅的,原房面积在180㎡以内的,按原房面积奖励1000元/㎡,原房面积在180㎡以上的,按180㎡进行奖励。 (二)符合安置联排式住宅的被拆迁人选择安置复式住宅的,原房面积在180㎡以内的,按原房面积奖励600元/㎡,原房面积在180㎡以上的,按180㎡进行奖励。 (三)符合安置联排式住宅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房面积在180㎡以内的,按原房面积奖励2300元/㎡,原房面积在180㎡以上的,180㎡按2300元/㎡奖励,多余部分面积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标准1500元/㎡进行奖励。 六、被拆迁人确有特殊情形的(户籍在拆迁所在村的农业户口),对被拆迁房屋要求实行重新批地建房进行安置的,应与拆迁人达成有关协议,其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后,由被拆迁人自行申报重新批地建房,但须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 新建房屋选址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新建房屋用地标准按现有实际居住人口由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其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三)被拆迁房屋为砖混结构,层高3米的新建普通住宅,其重置价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50元。 (四)新房宅基地与原房宅基地等面积部分的用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其余实行多找少补,结算差价。结算标准按农村建房用地每平方米所征用的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五)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补偿水、电费每户800元,误工费每户1600元,宕渣费每立方米20.30元(按原房宅基地面积×新房宅基地需填高度计算)。 (六)被拆迁人自行建房期限,按审批部门批准后四个月计。 七、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质并结合成新进行评估确定。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装修不要求评估的,装修费用可按原房面积150元/㎡进行补偿。 八、拆迁人应支付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家补助费每户每次650元。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过渡费按原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予以补助。 九、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对过渡期间的歇业费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中企业单位的在册从业人数每人每月补助300元,个体经营户按工商营业执照每本每月补助400元;拆迁企业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原房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3元计算。拆迁企业重大机械设备的安装费用和经济损失,由拆迁双方协商酌情补偿或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被拆迁人自住私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或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家庭成员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房屋的合并计算),未经分户,实际居住,并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或人均建筑面积不小于20㎡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若被拆迁人属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特殊困难人员的,60㎡以内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差价,超过60㎡部分按规定结算差价。 十一、自住私房户一般按房屋的所有权证明为单位认定。 原房确权过程中,被拆迁房屋互不穿户可以自然分割,独立生活,各自独立使用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含20㎡)以上,被拆迁人及直系亲属已婚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单独确认产权。 (一)户籍在拆迁所在村并实际居住的。 (二)原户籍在拆迁所在村的现役军人(不含军官、三级及三级以上士官)。 (三)原户籍在拆迁所在村的劳动教养、服刑人员。 被拆迁人及其直系亲属户籍不在拆迁所在村的,不单独确认产权,被拆迁房屋按共有产权作补偿、安置。 十二、本规定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城新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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