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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实施办法 |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7-5-26 13:31:46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开创市域经济发展的崭新局面,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思路目标,力争跨越发展 1、发展开放型经济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高安在"心圈廊"经济区中率先崛起这一目标,以创造性工作,大力突破招商引资,努力扩大外贸,积极发展外经,尽快营造高安投资成本低、回报快、信誉好、效率高的新优势,力争实现开放型经济跨越式发展。 2、发展开放型经济的思路方针。坚持对内对外并举,外资、外贸、外经并举,一、二、三产业并举,高新技术产业与有市场无污染的传统产业并举,大、中、小项目并举,独资、合资、合作和嫁接改造并举。把发展开放型经济与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相结合,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相结合,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培育壮大支柱产业相结合,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与培植税源、增加劳动就业相结合。 3、发展开放型经济的目标任务。通过发展开放型经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增强发展后劲,做大经济规模,切实提高全市经济外向度,争取5年内,全市开放型经济实现GDP总量接近或达到2002年全市工业经济总量水平,外贸出口年平均增幅达到20%以上,利用内资和外资年平均增幅达到20%以上,到2007年利用内资、外资总量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70%以上。 二、拓宽引资领域,大力招商引资 4、进一步降低投资准入门槛。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外,其它所有投资领域均向国内外资本投资者开放,任何单位不得设置限制"门槛"和实行行业垄断。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允许外商以其在国内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回收的本金认缴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再投资的,可以注册为内资企业,若外资成份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的,经商务部门批准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外资比例可以低于25%。外商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技术投资入股的,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可提高到35%。鼓励外商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扩大教育开放度。 5、深化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境外投资项目和进入新世纪工业城、大城开发区以及重点乡镇工业小区的工业投资项目,改审批制为登记制。 6、继续实行有竞争力的土地政策。原定2001年8月至2004年底,全市范围内(城市规划区除外)的工业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国有土地出让金中的省、宜春市减免部分及本市分成部分暂不上缴的政策,顺延至2007年底。对生产性的内、外资企业,一次性支付土地收益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按土地收益分成比例,一次核定、分期付款,或采取年租制等多种有偿方式支付。利用"五荒"资源或在边远山区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所需集体土地经当地村集体或承包农户同意,投资者可以采取租赁、承包、合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免收报批规费。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联营在园区兴办各类企业,允许采取异地交换、只租不征等形式对园区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7、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凡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若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规定标准的,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税,可单独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 8、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含)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凡属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延长三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条件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所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购买的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具体方式,经国税部门批准后,可以选择直线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 9、鼓励乡镇(街办)、部门和市属其他单位投资工业项目。乡镇(街办)、部门和市属其他单位用自有资金投资(含借款)新上工业项目或技改项目的,其新增税收按投资比例划归投资的乡镇(街办)、部门和单位。若投资的部门和单位没有税收任务的,则按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中的60%由财政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为5年,奖金可以用于该单位扩大再生产,也可以用于发放干部职工的奖金、福利。 10、鼓励党政机关干部投资创办实业。市内党政机关干部投资工业项目且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企业投产后,前五年所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所在财政按60%列支扶持。 11、加大对内外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各商业银行对内、外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要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审贷速度,办结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资本金已足额到位的内外资企业,应采取资产抵押等担保方式提供合理的固定资产贷款。对经过认证确有信用度的,应及时确定授信额度,提供信用贷款。鼓励内、外资企业上市和运用其它资本市场手段融资发展。今后,凡有基础设施贷款项目,必须按一定比例要求商业银行按有关政策规定捆绑发放工业贷款,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贷款行;凡年新增工业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半年以上,固定资产贷款一年以上)连续2年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除按有关奖励政策进行兑现外,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给予该金融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家属1人在高安市属单位安排工作的指标(被安排工作人员的素质必须符合单位性质的工作要求)。同时,对各金融单位实行工业贷款与预算外资金存款挂钩的办法,市财政每年要按上年各金融单位发放工业贷款的比例调控全市预算外资金存款,以充分调动各金融单位发放工业贷款的积极性。 12、按"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市级工业园区中由乡镇(街办)引进的工业项目,凡征用土地的,所缴纳的除上交中央和省以外的全部税收,归乡镇(街办)所有;凡租用土地的,所缴纳的除上交中央和省以外的税收,60%归属乡镇(街办)。市级工业园中由省、宜春市驻市企业引进的工业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6年内市财政按2:3的比例与引进单位分成;项目落户在市内其它地方的,按1:1的比例与引进单位分成。鼓励市内大中型骨干企业创办以主体企业、龙头产品为核心,以专业化协作配套、产品延伸加工为主要内容,以独资、合资、合作、嫁接改造为主要形式引进配套企业,配套企业形成的营业税以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接前二年50%、后三年30%的比例由受益财政奖给主体企业。 13、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优惠的税费政策。⑴ 投资工业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地方收费全部免收,其配套设施涉及行政性地方收费全部免收,属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投产后,所交纳的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内由所在财政按50%列支扶持。投资工业企业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依照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列支扶持,后3年由受益财政按50%列支扶持;投资工业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地方分成部分,经营期内由受益财政按50%列支扶持。⑵ 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有收入年度起,前10年新增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由受益财政按50%列支扶持。⑶ 投资经营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的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属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投资回收期在10年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在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优惠期满后,视项目收益情况,对收益低的项目,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财政按50%列支扶持;所缴纳的营业税可以部分列支扶持。境外客商投资基础设施和非盈利性公益事业项目,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50%列支扶持。⑷ 投资大型宾馆(三星级以上)、大型公园(1000万元以上)、旅游开发等公共设施,在建设期内涉及的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属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在经营期内,其经营性营业税从营运之日起,前五年由受益财政按50%列支扶持,后五年按25%列支扶持。 14、做强、做大、做特、做优新世纪工业城。从2003年至2007年,工业城主要经济指标年增幅确保30%,力争50%。到2007年力争引进资金40亿元,年销售收入50亿元,占全市工业总销售收入的比重40%,新增2.5万个就业岗位,年实现税金3亿元。一是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多种投资主体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以道路、水、电、通信为主的基础设施和高度重视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热电联产为主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用地可以依法通过划拨方式供应。金融部门要积极探索"银、园、企"三方封闭运行的土地质押、资产抵押等灵活多样的信贷办法,对工业城基础设施建设应及时安排授信额度,贷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适当下浮。供电、供水、通信、广电、市政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园区输变电线路、自来水管道、下水道、电话、电视、宽带网线等设施建设,确保用电、用水、通信等工作和生活需要。二是加强对园区的规范管理。按省里制定的工业园区考核办法,对工业城每平方公里内外资投入数量、销售收入、财税收入和出口创汇实行目标考核,以形成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机制。工业城内符合规定的收费一律由工业城管委会办公室代收代缴。各项检查除有专门规定外均由管委会办公室代为行使,专门规定检查必须和管委会办公室会同执行。三是搞好园区市场化经营。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独资、合资或股份制等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投资开发公司,或通过引进有实力的开发商来进行开发建设。四是培育壮大支柱产业。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资源相对优势,着力壮大支柱产业,加快形成集中度高、关联度大、竞争力强的园区支柱产业群,围绕纺织、机械、精细化工、建材四大产业,千方百计引进相关企业入园落户,力争到2007年,三大产业销售收入25亿元。 三、优化外贸结构,提高出口水平 15、加速赋予更多的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对出口企业,不论所有制性质,按照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要求,在企业申报材料齐全的条件下,市商务局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登记手续。力争到2005年全市新增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累计达到20家以上,在全市尽快形成以自营生产出口企业为主体,委托出口为补充的外贸出口新格局。 16、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积极实施"科技兴贸"和"以质取胜"战略,巩固我市大米、生猪、纺织、肝素纳、蔬菜等传统产品的出口,积极开拓新产品特别是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努力提高出口产品的创汇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大力推动企业进行ISO9000和ISO14000系列国际质量及其它论证,使更多的企业和产品获得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17、大力发展出口加工贸易。充分抓住全省放宽加工贸易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机遇,放手发展出口加工贸易。对具备条件的企业试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模式,可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积极推行沿海地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监管模式,减少加工贸易企业往返于调入、调出地海关的时间及费用。 18、加强出口重点企业的调度服务。市商务局应重点抓好企业产品出口的稳定增长,对重点出口企业、重点出口产品在进出口配额使用和广交会、华交会的摊位分配上要积极协调,争取上级给予倾斜支持。 19、加大财政扶持出口的力度。从2003年起,市财政连续五年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补助市外贸出口发展基金。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一是对市属出口企业出口本市产品,以企业上一年出口创汇额为基数,基数内每美元给予1.5分钱人民币贴息,其中机电产品贴息2分钱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每美元给予3分钱人民币贴息,其中机电产品贴息4分钱人民币。二是对市属企业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为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三是用于中小企业出口信用担保。市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的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制定。 20、加强银贸、税贸协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全面推行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托管贷款金额为应退未退税款的70%-100%,商业银行向出口企业发放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后,即相应增加贷款授信额度。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用于企业出口创汇,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半年一次的银行、税务、商务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勾通出口退税企业的相关信息;要确保企业出口退税专用帐户的唯一性,并及时向银行反馈应退未退税额查询回执。各商业银行对外贸企业有市场、有效益的出口业务所需流动资金要继续给予打包贷款、封闭贷款。 21、积极扩大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业务。大力实施"走出去"和"靠大、联大"战略,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开展市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带动商品和劳务出口。要积极做好企业升格、升级工作,只要具备升级、升格条件,各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企业申报。 四、凝聚干群合力,优化发展环境 22、创造高效、畅通的物流环境。建立公路运输绿色通道,确保运行畅通。除重大交通事故外,对外地车辆只能纠正违章,不准扣证、罚款。尤其对为市内企业运输原材料、产品的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证、扣车、罚款。 23、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力度,规范收费行为。除国家和省政府已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为乱收费。任何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内、外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强行要企业接受指导服务,从中牟利;不得将政府部门正常的工作职能转交给中介组织开展有偿服务,或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检测、信息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强迫企业参加收费性质的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不得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企业如遇到上述情况可直接向市客商投诉中心投诉举报。 24、建立政务环境评议评价制度。每年由环境整治办、招商办、法制局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内、外资企业对有关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执法水平及落实兑现政策等情况进行评议,并对评议结果进行通报。对前三名的部门予以表彰奖励,最后一名的市管部门要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最后一名的市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要给予行政处分,并建议调离岗位。连续两年最后一名的若属条管部门,则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将其调离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岗位。 25、严格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任何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强制或变相实行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强迫企业和个人购买指定的设备。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依法保障投资者人身安全及其企业财产安全,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行承包工程、索要"保护费"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同一部门的上下级不得对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对同一事项有关部门不得多头检查,强行划拨款项或者封企业银行帐户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26、加大对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的奖惩力度。今后,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完成开放型经济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奖励。对先进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荣誉为主,物质为辅的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招商办、市商务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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